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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规保护企业知名字号
| 发布时间:2008-10-7
作者:潘朝晖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省中小企业局信息与科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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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10月1日正式施行。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知名字号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否则将受到工商部门处罚。 《办法》明确,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并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符合“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且具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等条件,可向工商部门提出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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