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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加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工作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12-1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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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人发[2004]35号

各市人事局,有关单位,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加强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服务意识 
1.重视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服务工作。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我省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工作,转变思想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办法,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人事人才服务。
2.把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纳入我省人才服务体系。消除体制和制度性障碍,加强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服务工作。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社会组织均列入人事人才服务范围。 
3.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需求的预测与规划。根据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按照人事人才工作“十一五”规划,将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框架,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特点,编制相应的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研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与对策措施。 
二、创造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 
4.消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在用人上的政策差异。进一步打破人才的户籍、身份、国籍、档案关系等限制,在享有“同等待遇”的同时,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强化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的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
5.建立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人才成长的专家选拔制度。将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各类人才纳入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六大人才高峰”等选拔培养范围,畅通申报渠道,加大推荐、评选力度。重视民营经济组织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使其成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聚集地之一。 
6.建立健全符合民营经济组织特点的职称评聘制度。要将民营经济组织的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职称工作的统一安排,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各地政府人事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设立服务窗口,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评提供服务。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立职业经理人职业能力认证制度,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选拔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才,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化,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三、开辟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 
7.完善人才引进的办理程序。对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和特殊人才,取消引进审批制,实行准入制、备案制。完善“一站式”服务和办事限时制度,为民营经济组织及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8.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为高校毕业生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创业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和就业指导服务。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服务和优质、高效、便捷、完善的人事代理服务,逐步使民营经济组织成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
9.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经济组织的“柔性流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为各类人才到民营经济组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牵线搭桥,为他们创造宽松的环境,保障他们获取合理合法的兼职报酬。制定对人才拥有单位在人才柔性流动中亦能增加单位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制度,调动人才拥有主体的积极性及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协助民营经济组织拓宽引进国外智力资源渠道。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列入省引智计划,积极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参加国际行业学术讲座、国际项目研讨会、国际人才交流会等各种国际人才交流活动,不定期组织民营经济组织赴国(境)外招聘海外人才,有针对性地聘请外国专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外国专家管理,为民营企业聘请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加大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 
11.加大民营经济组织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的人才培养力度。落实民营经济组织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百人培训计划。重点培养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培养科技实用型人才。拓展人事教育培训领域,把民营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继续教育规划,为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培训教育资源,提供培训教育信息。积极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鼓励和倡导各种形式职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促进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培训制度,增强培训功能,提升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开发的能力。 
12.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载体建设。加大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力度。鼓励民营经济组进驻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民营经济组织设立专业工作室、研发基地,实验基地、科技示范区。民营经济组织也可以在高等院校设立技术开发中心,就地聘用专业技术人才集中攻关,解决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13.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高等院校定期举办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经理高级研修班,开展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知识培训。组建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经理俱乐部,定期举办业务沙龙,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五、丰富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服务手段 
14.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信息化服务平台。在“江苏人事网”、“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上开通民营经济组织服务区,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信息化服务的水平。设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求助专线。建立民营经济组织引进智力和科技成果的信息化桥梁。利用信息化培训手段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人才提供新的培训方式。建立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供求信息、人才薪酬信息定期发布制度,调控、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保护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的合法权益。推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电子化,不断完善业务受理、人事档案远程查询等网上服务功能。 
15.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平台。利用现有省、市、县三级人才市场网络的资源优势,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设立专用网络窗口和信息互通渠道。各级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需求情况,定期组织以民营经济组织为主体的人才招聘活动,举办具有特色的人才专场招聘会。 
16.构筑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学术平台。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和充分尊重各类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了解人才在成长过程中的需求,为人才精心打造畅通的信息平台、便利的学习平台、和谐的交流平台,提供进入平台的便利,创造出良好的学术环境。通过平台服务,为人才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发展空间。
17.完善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健全全省人事代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人事代理范围,增加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做好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职称评审、档案工资调整、户口代理、出国政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协助民营经济组织制定人才发展规划,提供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业绩档案建立以及人事策划、人才测评、职业生涯设计等多种人事人才业务配套服务,推行雇员制、租赁制、兼职制,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人才使用效益。 
18.建立民营经济组织重点联系制度。为畅通政府人事部门与民营经济组织的信息渠道,省人事厅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业特点、产业布局、现有规模、发展趋势以及人才工作情况,首批选择50家民营经济组织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畅通政策传递渠道,配送人才资源信息。定期召开重点联系民营经济组织联席会议,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政府人事部门也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关民营经济组织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建立重点联系制度。 
六、完善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保障机制 
19.做好为民营经济组织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针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流动频繁、保障措施不力、争议案件相对集中的特点,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处理民营经济组织与职工个人因签订的聘用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和人才双方的合法权益。 
20.建立为民营经济组织设立的诚信鉴证体系。推行诚信承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招聘的人才进行评估和诚信认定,为民营经济组织使用人才提供诚信保障。
21.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用人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指导服务,推动民营经济组织中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不断规范用人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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