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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摘要)

发布时间:2006-12-1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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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委、省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现摘录如下:
一、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1.充分认识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我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经济组织已成为我省人才快速集聚的重要领域和人才资源开发新的增长点。2003年底,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资源总量已达184.35万人,高层次人才4.67万人。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总量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领军人才紧缺,制约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制约了民营企业自主开发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解放思想、解放人才、解放科技生产力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快建立一整套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培养使用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不断开创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各类人才能力建设为重点,紧紧抓住规划、选拔、培养、引进、服务等环节,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民营经济组织发展要求的人才管理体制和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专业化的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3.目标和任务。到2005年,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总量达到250万人左右,占全省人才总量的50%以上,其中高层次人才达到6万人左右,专业技术人才达到140万人左右。到2010年,全省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总量达到400万人,占全省人才总量的60%以上,其中高层次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应分别达到30万人和30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的比例达到2%。各类人才的地区分布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人才的使用效率大幅提高,人才的工作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大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4.实施民营经济组织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百人培训计划。根据我省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利用省内外高等院校、政府培训基地和国外培训渠道,开展民营经济组织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考察和国际交流活动。2005-2010年,每年为民营经济组织培训100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5.提升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把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我省"百万科技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总体规划。以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民营经济组织参加省级高级研修班的人数要达到参训总人数的20%左右。
6.加大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力度。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33工程"、"六大人才高峰"以及"江苏创新创业人才奖"选拔工作中,要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选拔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优秀人才进入我省不同层次重点人才培养人选的比例。
7.开展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的订单式培养。推行高等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全程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有效机制。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实施、学生就业等方面,要与民营经济组织实现互动,为民营经济组织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专业人才。
8.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载体建设。大力建设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等科技人才创业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吸引、培养人才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科技水平的民营经济组织设立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促进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双向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民营经济组织中建立科研基地,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
三、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引进工作
9.发挥民营经济组织用人的主体作用。消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用人上的政策差异,进一步打破人才流动中的国籍、户籍、身份、档案关系等限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人才创设绿色通道。对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和特殊人才,取消引进审批制,实行准入制、备案制。政府有关部门为民营经济组织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办事限时制度。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也要及时办理引进人才的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10.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平台。利用现有省、市、县三级人才市场网络的资源优势,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设立专用网络窗口和信息互通渠道,强化为民营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各级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需求情况,定期组织以民营经济组织为主体的人才招聘活动,举办具有特色的人才专场招聘会。
11.加快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国外智力步伐。拓宽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国外智力渠道,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列入省引智计划,统筹安排,重点落实。积极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参加国际行业学术讲座、国际项目研讨会、国际人才交流会等各种国际人才交流活动,不定期组织民营经济组织赴国(境)外招聘人才,有针对性地聘请外国专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智力支持。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外国专家管理,为民营企业聘请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12.疏通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人才交流渠道。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兼职兼薪等灵活的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以项目合作、共同研发等形式从民营经济组织聘用或引进各类人才。
13.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辞职离开党政机关,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或领办创办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精神,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创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人事代理服务。加快建立优秀毕业生和其它优秀人才"先落户、后就业"制度,为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储备各类优秀人才。
四、构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新机制
14.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组织特点的职称评聘制度。畅通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职业资格的渠道,制定符合民营经济组织特点和要求的评审条件和评价方法。各地人事部门要设立专门受理窗口,为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提供服务。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也可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立职业经理人职业能力认证制度,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选拔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才,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化,建设素质优良的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15.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和使用人才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供求信息、人才薪酬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开通"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民营经济组织服务区,推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电子化,不断完善业务受理、人事档案远程查询等网上服务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
16.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诚信评估体系。推行诚信承诺制,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业绩档案,为民营经济组织招聘的人才进行评估和诚信认定,为民营经济组织使用人才提供诚信保障。规范民营经济组织在合同、流动、使用、薪酬、保障等方面的行为,完善人事仲裁制度,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17.做好民营经济组织人才资源开发的预测与规划。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要求,将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需求的预测与规划。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根据各自的区域特点和产业特点,编制相应的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研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与对策措施。 
18.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联系制度。各地组织、人事工作部门要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产业布局、现有规模、发展趋势以及人才工作情况,确定一批民营经济组织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定期召开重点联系民营经济组织联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19.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工作的指导,推动民营经济组织中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各级人事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高等院校定期举办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经理高级研修班,开展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知识培训。组建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经理俱乐部,定期举办业务沙龙,组织出国、出省考察学习,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20.重视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奖励工作.政府的各类评奖活动均应组织和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的优秀人才参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民营经济组织优秀人才表彰活动,积极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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