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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吴江市《关于加强政策引导扩大民营经济规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12-1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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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贯彻民营经济“超越计划”,扩大企业经济规模,提升民营经济综合实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制企业
1、全市已经改制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国有集体企业,须在2005年三季度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享受工商注册登记收费优惠。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只收变更费,不收注册登记费。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100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的50%收费;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下同),按规定的40%收费;3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的30%收费;5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的20%收费;1亿元以上的不收费。
3、改制后存续企业享受原企业的政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民营企业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字样;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在括号内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年。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福利、环保、劳动就业型企业改制后存续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新办企业
4、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对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公司制生产型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承诺材料后,可按分期出资的原则申请设立: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3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登记费按实缴资本收费。
三、增资企业
5、减免工商注册登记收费。2005年度,民营企业增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减半收费;超过1亿元的,不收费;集团型企业对吴江市范围内本集团外投资的,不重复收费。
6、重点民营企业免检优惠。对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且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每年由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评定一次,由政府授牌保护;被授牌的民营企业,除经举报立案调查外,免于日常综合检查和年度检验实质审查。
四、个体户转型企业
7、降低转型门槛。个体工商户进行企业化改造,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免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不管注册资金大小,只收300元工本费。
8、推行灵活征税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享受个体工商户政策,运用核定征收等多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意见由吴江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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