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中央所属单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收到的申请报告和资料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具体报送格式详见附表1—5)。
第十条 财政部审核批复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