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基本完成出口退税清欠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敦促出口企业做好新发生的出口退税的申报工作,加快申报,规范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加快退税进度,切实做到“新帐不欠”。
(二)各级商务部门要督促出口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遵守海关、税收等管理规定,加快出口货物退税单证的收集及内部流转,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到当地国税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信息认证;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信息确认;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三)各级商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培训及宣传工作,提高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随时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并尽快审核、办理退税。
三、坚持“两手抓”,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一)各级商务、税务部门在做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新帐不欠”,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坚持“两手抓”,对骗取出口退税问题要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教育,指导其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不给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以可乘之机。针对新《外贸法》实施后,各类企业、单位、个人大量进入外贸出口经营领域的情况,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要区别对待,严格审核,加强和规范管理。
(三)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适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新形势,在适当简化出口退税单证、程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情况下,密切注意骗税案件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把握好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点,加强对骗取出口退税高发商品和货源地的跟踪监测,防患于未然。对发现的骗税案件或重大骗税线索,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依法严肃处理。该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